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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鼓楼公司注册 发布日期:2021-04-08
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企业法人迁移(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),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;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,收缴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,撤销注册号,开出迁移证明,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。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,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,领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
根据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第三十八条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及《内资登记规范》的要求,非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》;
(二)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》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;
(三)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(经营场所)必须报经批准的,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;
(五)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副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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